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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 2023 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19

 辽财会〔2024〕65号

省内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4〕7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会计师事务所 2023 年度报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度报备方式及时间

  会计师事务所 2023 年度报备实行网上报备,报备网址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acc.mof.gov.cn)。报备时间为2024年3月20日至2024年5月31日。

  二、年度报备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内容。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的说明)。

  2.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等)。

  3.2023 年度经营情况。

  4.一体化管理情况。

  5.自查自纠情况(执业质量情况相关内容可于2024年8月31日前提交,其他内容应于2024年5月31日前提交)

  6.国际业务等开展情况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7.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

  8.2023 年度非涉密类审计报告出具数量、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数量、未报备原因等。

  9.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23年1月1日至报备日)。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内容。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

  2.持续符合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

  3.2023年度经营情况。

  4.一体化管理情况。

  5.2023年度非涉密类审计报告出具数量、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数量、未报备原因等。

  三、年度报备相关要求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年度报备工作,责成专人负责,严格审核把关,按时完成相关工作。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在送审数据前务必认真核对报备材料,包括:相关信息完整,特别是合伙人(股东)的身份证号等基础信息;填报的信息和数据与实际情况、工商登记的信息一致;上年审计业务收入、出具审计(鉴证)报告数量与业务报备相关数据相符;自查自纠报告与行政处罚、行业惩戒记录相符等。不得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上传、处理、传输标注密级的文件资料。

  (三)各会计师事务所登录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后应按系统规定格式填写报备内容。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一体化管理年度自评报告和自查自纠报告(该两项报告仅总所提交)等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分所负责人联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印章。报备情况简要说明、一体化管理年度自评报告、自查自纠报告和保单复印件按系统提示进行上传。

  (四)在年度报备期间,会计师事务所如出现《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规定的需向省财政厅提请变更备案的情形,但未及时在省财政厅备案的,务必在送审年度报备数据前,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办理有关变更备案。

  (五)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指定的业务联系人应及时申请加入“事务所备案咨询 QQ 群”(群号:226232064、224060415),省财政厅将在群内发布会计师事务所行业政策文件和相关要求等,并及时沟通解决报备问题,交流工作经验,如遇其他技术问题可拨打技术支持电话。报备期间,业务联系人请保持通讯方式畅通,确保顺利完成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工作。

  (六)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登录密码重置,需向省财政厅提交经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签章的密码更改申请。

  联系电话:省财政厅会计处 024-22833173,22708531

  技术支持电话:010-68553117


                                                      省财政厅

                                                     2024年3月18日

原文地址:辽宁会计网